【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基本原理及发展现状

优采云 发布时间: 2021-07-06 06:16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基本原理及发展现状

  你知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什么吗? [版权*敏*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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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AI 生成的内容能否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该属于谁?现在有很多争议。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可以起草为“作品”,可以设定所有权。所有权可能属于不同阶段的程序员、人工智能用户或投资者。人工智能“作品”无需标注,读者仍需遵守版权法。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版权;所有权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基本原理及发展现状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基本原理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在文艺创作领域的应用之一。这里我们只指人工智能写作,不讨论其他应用。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通过机器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基于人工智能的基本理论,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内容生成的一种方法),由用户操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人工智能生产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非预定论。由于系统的不断更新和数据获取和处理方式的随机变化,可能会以事先未确定的方式生成内容,生成的内容可能与预期的不完全相同;半独立。系统虽然自主运行,但不能脱离人工纠错;它不同于人类的创造。首先,它不能产生人类的情感。其次,它不是根据语法和要表达的意思来编译句子,而是从大量文本语料中学习,训练和处理文章各种风格的模板,然后根据识别的信息合成一篇文章文章。要形成流畅的文章,必须使用自然语言识别技术进行转换。这些模型包括RNN语言模型(一种概率模型)和相应的主题语言模型。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伪原创阶段,即通过批量替换字符进行创作。为提高内容运营效率,网站运营商批量进行网站管理,使用优采云batch采集工具+伪原创插件等方式批量创建内容。第二阶段是辅助创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特定领域的产品使用创意辅助工具来帮助作者进行模型创作。第三阶段是命题创建。人工智能可以制定行业名称、关键信息点、事件模型、人物关系等元素,让机器自动生成新闻甚至分析评论,并可以独立设置不同主题的文本。 Roller Journal目前正逐步进入第三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将句子组织成逻辑段落,甚至可以完成结构清晰、格式固定的新闻发布。但还是达不到人类的创造水平。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归因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虽然不能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可以作为人类使用机器生产的东西,这个东西可以产生所有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人类在使用人工智能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另一个是人工智能产业还在发展中。如果不给予保护,很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人工智能研究的热情下降。 基于此,需要赋能人工智能来生成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虽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可以虚构为“作品”,并可以创造这种“作品”的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主体是谁?目前讨论的有很多,如程序员独立权利理论、操作者独立权利理论、工作类作品理论、共有理论、虚拟法人资格理论等。追溯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发展的源头,可以归结为三方,即程序员、内容的总体控制者和投资设计师。

  (一)程序生成内容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当前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正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期,兼具辅助写作特征和命题创作特征。然后再看看辅助写作期间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比如网站提供的小说创作模板,本质上都是预设的程序。操作者根据创作意图选择,输入目标词,由机器自动生成。相应的内容。只要方法正确,无论谁实施,得到的结果都是唯一的。这个阶段属于静态人工智能生成。再来看看第三阶段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与第二阶段不同的是,这种自动生成是事先不可预知的,而且相对独立。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自行判断、采集、学习新数据,最终实现脱离既定算法预设,独立解决新问题、生成新内容,消除计算机生成内容时需要人工数据和数据生成。参与算法规则使得内容本身无法直接归属于数据和算法的提供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经历了无数的程序算法和计算,其中程序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无法再具体计算出哪些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贡献了多少。此时,用户可以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人。

  目前我国对程序员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作品,以人们对算法规则或数据输入的事先设定为原创性来源。目前处于第二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可以以计算机软件为对象,保护人工智能算法、规则和模板的设计者,也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法律。 .

  (二)从二)生成内容的用户分析

  如上所述,人工智能目前被用作人类创造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内容生成不仅涉及人工智能技术方案的参与,也涉及人工智能用户的参与。它不仅参与数据筛选和选择过程,还对结果进行检查和修正。

  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第二阶段,我们可以清楚而坚定地认识到生成的内容属于用户的观点。用户可以直接完整地创建生成的内容。借助版权法思维与表达的二分法,第二阶段的人工智能只提供“作品”的一般情节、人物模板等属于思想范畴的内容,仅作为灵感创作灵感,具体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和文字表达的关系由用户布置。

  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第三阶段开始,人工智能可以借助大数据和深度学习算法自动生成相应的内容,并且可以在专有领域进行写作。但是由于其先验的不确定性和算法的复杂性,用户为了生成某个专业领域的内容,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过滤,让其学习主题,形成主题所需的模板,并在过程中不断检查和修改,以生成用户特定风格的内容。*敏*感*词*钱和劳力,生成的内容属于用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内容生成所付出的劳动不亚于写作品,而且它值得拥有。

  (三)从三)产生内容的投资者分析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主要依赖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互联的人工智能公司,一般都是整合资源、数据和投资能力的领先公司。比如微软、苹果、IBM、微软、腾讯、百度等,都在公司内部建立了人工智能研究院。许多公司已经启动了自己的研究

  自动生成内容的人工智能载体,如IBM的Waston、微软的小冰等。在这项技术的生成方面,其上游收录了各种投资者。这里只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一级投资人,即通过整合各种技术资源,获得可以自动生成内容的技术。主体。

  法律应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支持。内容的产生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去中心化的技术是达不到目的的。人工智能是所有相关技术的统称,整个人工智能产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任何企业都很难根据个人实力做出应用成果。做一个可以自动生成内容的人工智能载体,不仅需要自主研发,还需要外包或付费使用其他公司的相关技术。因此,投资者的利益也应引起重视。有学者主张通过类比法人作品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笔者同意易继明教授的观点,承认投资者是所有者。对于人工智能来说,获取成本低,用户可以通过购买直接成为拥有者。 对于购买或维护成本较高的人工智能,用户在租房时也可以根据业主的投资使用人工智能。滚筒错误

  (四)人工智能“作品”归属和使用

  是否需要在作品上注明该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笔者认为,从读者的角度来看,无需关注内容出自何人。而且,如果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没有注明,如何检查?使用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在人工智能“作品”上署名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相反说明的,以作品署名人为作者”。这个时候,不需要区分作品是人工智能制作的还是人工创造的。只有发生争议时,才需要证明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还是作者创作的作品。对于读者来说,当然所有的“作品”都应该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应该按照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使用。

  三、结语

  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的目的是让它可供人类使用。如果有一天人工智能发展到了人类无法控制的程度,它的智慧远超人类,并且拥有情感和思想,那么这一天将是人类灭亡的那一天。只要人工智能还在人类的控制之下,没有支配地位,没有思想和情感,就无法产生智力成果。只有根据人为设计的算法、规则和模板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原创性。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所有权可以设计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之上。所有权可能属于不同阶段的程序员、人工智能用户或投资者。总之,人类创造人工智能是为了人类的美好生活,在此前提下讨论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在尽可能少的修改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来处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同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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